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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屏東縣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屏東縣語言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Pingtung County Speech-Language Pathologists Union 。 第 二 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及語言治療師法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發展語言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推動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政策,提昇全民健康,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或經主管機關核淮者。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昇語言治療服務品質及發揚語言治療專業倫理。 二、促進語言治療專業發展。 三、協助政府擬定、修改、及推行語言治療有關之制度與法令。 四、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五、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六、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七、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八、拓展本會與相關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九、受理政府及其他機關團體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十、辦理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 認同本會宗旨,依下列資格,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得為本會正會員、相關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 一、正會員: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語言治療師證書者且在本區域執行語言治療業務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始得在屏東縣區域內執行語言治療業務,但未執行語言治療業務者亦得加入為會員。未執業者得辦理退會,未辦理退會者視為同意維持會員身份,日後擬退會時,仍應辦妥退會手續。 二、相關會員: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相關會員。 (一)不符合正會員資格,但實際從事聽語臨床或研究工作者。 (二)相關醫療人員。 (三)教師。 三、學生會員:國內外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認定標準以當年度學生證影本為憑。 四、團體會員:與語言治療業務相關之學會、協會、家長會、聽語訓練中心、廠商等團體。(指派一人擔任代表) 五、贊助會員:凡依本會年會費贊助本會者,可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正會員: 一、依據語言治療師法被廢止或撤銷語言治療師證書或執業執照者。 二、犯罪

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語言治療師法

語言治療師法 【制定 /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公佈 / 施行日期】 民國 97 年 7 月 2 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13641 號令制定公佈全文 61 條;並自公佈日施行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執業 第三章 開業 第四章 罰則 第五章 公會 第六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