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屏東縣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屏東縣語言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Pingtung County Speech-Language Pathologists Union
第 二 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及語言治療師法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發展語言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推動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政策,提昇全民健康,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或經主管機關核淮者。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昇語言治療服務品質及發揚語言治療專業倫理。
二、促進語言治療專業發展。
三、協助政府擬定、修改、及推行語言治療有關之制度與法令。
四、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五、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六、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七、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八、拓展本會與相關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九、受理政府及其他機關團體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十、辦理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 認同本會宗旨,依下列資格,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得為本會正會員、相關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
一、正會員: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語言治療師證書者且在本區域執行語言治療業務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始得在屏東縣區域內執行語言治療業務,但未執行語言治療業務者亦得加入為會員。未執業者得辦理退會,未辦理退會者視為同意維持會員身份,日後擬退會時,仍應辦妥退會手續。
二、相關會員: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相關會員。
(一)不符合正會員資格,但實際從事聽語臨床或研究工作者。
(二)相關醫療人員。
(三)教師。
三、學生會員:國內外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認定標準以當年度學生證影本為憑。
四、團體會員:與語言治療業務相關之學會、協會、家長會、聽語訓練中心、廠商等團體。(指派一人擔任代表)
五、贊助會員:凡依本會年會費贊助本會者,可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正會員:
一、依據語言治療師法被廢止或撤銷語言治療師證書或執業執照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在服刑或通緝中者。
三、現為其他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會員者。
第 八 條 一、正會員:申請入會者需檢具入會申請書、語言治療師證書、機構服務證明書(在職者)、兩吋半身正面照片兩張,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及該年度年費後方得為本會正會員。
二、相關會員:檢具入會申請書以及實際從事聽語臨床或研究工作或相關醫療、教育工作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及該年度年費後得為本會相關會員。
三、學生會員:檢具入會申請書及國內外大專院校當年度之在學學生證影本,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及該年度年費後得為學生會員。
四、團體會員:檢具入會申請書及與語言治療業務相關之學會、協會、家長會、聽語訓練中心、儀器廠商等團體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及該年度年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指派一人擔任代表)
五、贊助會員:檢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及該年度年費後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 九 條 一、本會正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活動之權利。
二、本會之相關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活動之權利。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十二 條 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十三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十四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十五 條 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十七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設置與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十八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正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補足原任任期。
十九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入會申請。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議決事項,並於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般會務。
三、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五、選舉及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六、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七、管理本會之財產。
八、組成各委員會以推展會務。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二十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受理會員之申訴案件。
四、提出或受理糾舉案件。
五、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六、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七、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侯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其身份不以會員為限)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三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須有理事或常務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或常務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為可決,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為可決,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四條 召開理事會議得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得請理事長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一)正 員:新台幣1000元(唯正會員於半年內由其他公會轉入、或由本會退會半年內再申請入會者,其入會費為新台幣500元。)
(二)相關會員:新台幣1000
(三)學生會員:新台幣1000
(四)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
(五)贊助會員:新台幣1000
二、常年會費:於每年三月前繳納完成。繳納時一律以年為單位繳清,退會時以未到季為單位退還當年度剩餘常年會費。由其他公會轉入及新申請入會者,按申請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計算該年度會費。
(一)正 員:新台幣6000
(二)相關會員:新台幣5000
(三)學生會員:新台幣2500
(四)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0
(五)贊助會員:新台幣5000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64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屏東縣政府10676日屏府社政字第1062286390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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